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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转让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03-29 12:28:48

  1.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法
  2. 技术转移都有哪些特点?
  3.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有何区别

一、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法

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以及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

许可贸易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

它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许可贸易按其标的内容可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等形式。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二、技术转移都有哪些特点?

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简称“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的特点:

1、定向性

技术在空间上发展的不平衡,是技术转移及其定向性的内在根据。从技术效率与功能的角度,可以把技术内容定性为尖端技术、先进技术、中间技术、初级技术、原始技术等5种级差形态。任何特定技术都能从中“对号入座”。当然,这种座次是变动不居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大体呈依次后移的态势。正是技术效率与功能上的“级差”,造就了不同技术所特有的技术“势位”,也赋予它特有的运动“惯量”和特定的运动方向。只要技术形态之间存在着技术势位的“落差”,技术就会由高势位向低势位发生转移,表现为技术上先进的国家、地区、行业、企业向技术落后的国家、地区、行业、企业实行技术让渡,前者是技术的溢出者,后者足技术的吸纳者。同时,技术转移实践表明,在技术定向转移过程中,技术转移的“惯量”、成术和效应与技术之间势位的“落差”成正向变化,而转移的频率及成功率与技术势位的“落差”成反向变化。

2、功利性

人类社会的早期,技术转移多是一种无意识的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技术转移越来越呈现出功利性的特征,直到今天,我们很难看到盲无目的的技术转移现象。究其技术转移的功利性,主要体现在经济目标上。无沦是技术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瞅准技术转移所带来的市场机会和商业价值,这是不谋而合的,出于竞争目的而发生的技术转移,归根结底也是经济利益的需要。至于为达到某种政治、军事、环境等“超经济”目标而发生的技术转移,只不过是国家整体利益借以实现的途径或形式。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在国家、部门、行业、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技术转移已经完全排挤了无意识活动的空阃而与功利性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3、重复性

与实物商品不同,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流转过程中具有不完全让渡性。它作为知识性商品,尽管有时以实物商品形态而出现,但实物形态只是技术的载体或物质外壳;交易完成后,虽然它的使用价值已让渡给对方,但让渡者仍然保留了这一技术知识的使用价值,至于以图文、技能、方法等非实物形态存在的技术转移,实质上只是使用权的转移,不影响让渡者对这种技术的拥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转移过程中具有显著的非完全让渡性质。正因为如此,技术的供给方能够不断重复出卖技术,如果不加限制,技术的购买者也可以连续不断地将该技术转卖出去,直至所有人都掌握这种技术。这就是技术转移的重复性特征,也正是技术转移的重复性,加速了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

4、市场化

一般来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技术转移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古代,技术转移主要是通过上级流动来实现,产业革命后,主要是通过向外进行强制性的生产资本投资来实现。而今天,技术转移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商业形式实现的。因此,技术转移越来越显现出自身独特的市场化特征,其具体表现是:(1)市场供求规律制约着技术转移的几率和成本;(2)技术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技术的研制费用、生命周期、转让成本、机会成本、体制环境以及转移所潜在的经济价值等;(3)技术转移发生的频率与该技术物化商品的市场“待遇”具有极强的相关性,技术的命运与产品的销路是休戚与共的;(4)市场竞争既刺激技术需求者吸纳技术的冲动而加速技术转移,同时又强化技术供给者对技术的有限垄断而延续技术转移的进程。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有何区别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区别:

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商品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

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

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商品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

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商品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

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

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商品贸易复杂。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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